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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团支部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各级团委应当结合落实密切青年机制,带头建立团支部工作点,带头开展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第十一条 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 团员人数较多或者团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团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团小组,并设立团小组组长。团小组组长由团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团小组团员推荐产生。团小组主要落实团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团支部安排的任务。团小组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十条 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团支部召集并主持。团支部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团支部副或团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团支部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团支部副协助团支部开展工作。团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第十条 团支部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和青年中有较高威信。第十条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团员担任团支部。

第6章 团支部委员会建设第十一条 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团支部委员会设,可以设副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第十条 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应当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没有同级党组织的团支部,应当事先向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副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副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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