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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团支部、副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撤销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报备。第3章 基本任务第九条 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团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团支部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6章 团支部委员会建设第十一条 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团支部委员会设,可以设副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第十条 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

第十一条 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可以将团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团支部作为县级团委直属团组织。第十条 抓团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团委年度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团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团委应当进行约谈。

团支部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团支部副协助团支部开展工作。团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团支部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和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团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团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第6章 团支部委员会建设第十一条 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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